平顶山市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学会是由平顶山市从事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以及长期热爱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学会事业的企业家和社会名流,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发展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2009年6月,平顶山市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学会经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学会现有会员130余名。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和资源与环境科学的发展。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和举办群众性的特别是青少年的资源环境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教育活动。
(三)承担和参与平顶山市有关资源与环境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科技论证,对自然资源与环境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四)开展民间地区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技合作和学术活动。
(五)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与环境方面的学术著作、刊物和普及读物,总结资源与环境科学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加强对资源与环境科学的研究及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发现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自然资源与环境科技人才,表彰优秀资源环境科技工作者,评定技术职称及有关技术职务评估。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Pingdingshan Societ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缩写PSNRE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平顶山市从事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以及长期热爱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学会事业的企业家和社会名流,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发展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在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全体会员为促进和加强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的综合研究,为促进资源环境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与繁荣,为实现平顶山市资源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平顶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大道东段平顶山学院,联系电话:0375-2077266;Email:pdszhxh@163.com;邮编:467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围绕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的科技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 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和资源与环境科学的发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环境研究理论、方法和新技术的应用;自然资源环境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自然资源环境综合研究、管理评价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以及国内外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研究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二) 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和举办群众性的特别是青少年的资源环境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教育活动。
(三) 承担和参与平顶山市有关资源与环境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科技论证,对自然资源与环境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四) 开展民间地区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技合作和学术活动。
(五) 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与环境方面的学术著作、刊物和普及读物,总结资源与环境科学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加强对资源与环境科学的研究及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全市公民对资源及环境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认识,树立新的自然资源观。
(六)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发现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自然资源与环境科技人才,表彰优秀资源环境科技工作者,评定技术职称及有关技术职务评估。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技术标准制定和成果鉴定等方面,主动参与,积极开展中介组织方面的技术工作。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自然资源及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七) 积极开拓学会工作新领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会员义务、从事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研究的平顶山市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可接纳为会员;对有贡献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个人会员:
①从事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
②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从事自然资源及环境科技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而具有上述同等学历和工作经验者,或在学博士生和硕士生。
③热心和积极支持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研究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团体会员:
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各项科技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不等于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支持学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颁发的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